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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举行听证
来源:昆明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作者:

     昨天(2月20日),《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举行听证。听证代表们认为,(草案)和以往相关规定的本质区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将不再以户口为主。听证代表们建议:在(草案)中加入,学生孩子姓名变更,学籍也要相应变更的内容。同时建议对义务教育阶段班额实施限制。

  此外,《草案》还统一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云南省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和《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的具体格式。

 

公办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


  《草案》明确,云南实行九本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收新生,实行按照学生实际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划片、免试入学制度。同时,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新生。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草案》提到,禁止义务教育学校招收未满规定年龄的儿童入学。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云南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

 

随机分班禁设重点班


  《草案》提出,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学校应当统一管理学生教育档案并永久保存,按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学校合并的,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生学籍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生学籍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理变更手续。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

  同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等为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或取消学籍。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此外《草案》规定,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变更就读学校的,准予转学。转入学校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中接收学生学籍。

  《草案》明确,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学校严格按照“学籍随人走”的原则,不得接收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转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变更,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和以往不同,《 草案》提出,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制度,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